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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 告 黃易峖被 告 謝孟芸即莎莉梅食品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計算式:醫療費30萬元+原領工資補償18萬元=48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惟其中工資18萬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693元【計算式:2,540元×2/3=1,6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747元【計算式:6,440元-1,693元=4,74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