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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1號聲 請 人 張春華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臺東縣動物防疫所法定代理人 陳威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東縣動物防疫所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464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