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抗 告 人 林義王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駿騰間因114年執事聲字第3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收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