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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原 告 羅楓愔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法扶)被 告 廖阿桃

羅志成

羅傑元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羅慶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羅慶章於民國112年2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過世後,其法定繼承人為原告羅楓愔及被告廖阿桃、羅志成及羅傑元,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羅慶章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並聲明:被繼承人羅慶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附表一編號5被繼承人羅慶章之農保喪葬津貼新臺幣(下同)306,000元全歸原告所有。

二、被告答辯略以:對於被繼承人羅慶章所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沒有意見,同意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繼承人羅慶章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

3、兄弟姊妹。4、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及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繼承人羅慶章於112年2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過世後,其法定繼承人為原告羅楓愔及被告廖阿桃、羅志成及羅傑元,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兩造之戶籍資料等為證,此部分堪認屬實。

(二)被繼承人羅慶章遺產範圍及遺產分割:

1、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羅慶章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原告提出被繼承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復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太麻里地區農會函復被繼承人羅慶章帳戶交易明細及現存餘額等資料在卷可憑,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認屬實。

2、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兩造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而兩造就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得分割之協議,該等遺產亦無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分割既未能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

3、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羅慶章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附表一編號5被繼承人羅慶章之農保喪葬津貼306,000元全歸原告所有,惟斟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間之利益及公平等,爰將被繼承人羅慶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判決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四、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仲騏附表一:被繼承人羅慶章之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核定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 0000000000000 96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存款 太麻里地區農會 帳號: 0000000000000000 433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麻里郵局 帳號: 00000000000000 101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 現金 被告廖阿桃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自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麻里郵局領取保管。 82,021元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 被繼承人羅慶章之農保喪葬津貼 被告廖阿桃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領取保管。 306,000元 先由被告廖阿桃、羅志成優先受償代墊之喪葬費合計200,900元,餘額105,100元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羅楓愔 4分之1 2 廖阿桃 4分之1 3 羅志成 4分之1 4 羅傑元 4分之1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