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董人維被 上 訴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32,2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