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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他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他字第35號原 告 楊○○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法扶)被 告 韓○○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8,031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韓○○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321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次按,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13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

二、兩造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68號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4,餘由原告負擔。嗣原告即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3年度家上字第1號判決廢棄部分原判決,上訴人部分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其中判決主文第五項載明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被告)負擔百分之7,業已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屬實。

三、再者,原告於第一審起訴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80,000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480,000元(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且因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為45,352元。嗣經原告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關於原告提起上訴所繳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固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然該部分係原告自行預納,非國庫所墊付,自非屬國庫應「徵收」之費用,是以本件僅就第一審原告因聲請訴訟救助而暫免預納之訴訟費用範圍內予以確定。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確定為45,352元,應由原告負擔38,031元,餘7,321元應由被告負擔(詳如計算書),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志釩附表:計算書(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項目 金額 備註 第一審訴訟費用 45,352元 原告聲請訴訟救助 計算式: 一、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部分: ㈠原告起訴聲明為4,48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45,352元,第一審判決原告部分勝訴(1,517,282元)、部分敗訴(2,96 2,718元),原告就敗訴全部之2,962,718元上訴,是第一審未上訴部分1,517,282元先行確定。 ㈡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5,360元,由被告負擔34%,為5,222元,餘由原告負擔,為10,138元。 (計算式:45,352×1,517,282÷4,480,000=15,360,15,36 0×34÷100=5,222,15,360-5,222=10,138) ㈢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原告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為29,992元,由被告負擔7%,為2,099元,餘由原告負擔,為27,893元。 (計算式:45,352-15,360=29,992,29,992×7÷100=2,099 ,29,992-2,099=27,893) ㈣綜上: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38,031元。 (計算式:10,138+27,893=38,031)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7,321元。 (計算式:5,222+2,099=7,321)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