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85號聲 請 人 張陳O芝非訟代理人 張接興關 係 人 陳張O秀上列聲請人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9月12日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0,000元者,500元。二、1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1,000元。三、1,0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0元者,2,000元。四、10,000,000元以上未滿50,000,000元者,3,000元。五、50,0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00元者,4,000元。六、100,000,000元以上者,5,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㈡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
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自應以附表聲請人聲請處分之不動產,於聲請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本件程序標的價額。
㈡因附表房屋之公告現值為56,700元(見本院卷第13頁所附之
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750元。而聲請人並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9月12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茗瑋附表:
不動產名稱 價額(新臺幣) 木石磚造(磚石造)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房屋座落在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 56,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