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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A3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所欲分割土地之分割協議書(該協議書須有全體共有人簽名或蓋章,未成年子女A02部分由A02及特別代理人A01簽名或蓋章,分割方案不得侵害未成年人A02之應繼分),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