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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81號原 告 高國雄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就當事人或關係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之處理雖然漏未規範,惟因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對於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未繳納費用之處理均有類似之規範。故上開基於訴訟或非訟程序有償原則之規定,亦應類推適用於調解程序。

二、本件原告高國雄起訴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通知命其應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前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本件起訴。而上開通知已於114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之住所,並寄存於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復經聲請人於同日親自領取(見本院卷第31-33及41頁所附之本院通知、送達證書及臺東縣警察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見本院卷第35頁所之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又本件既然並無其他應向原告徵收之訴訟或程序費用支出,爰不另為訴訟或程序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