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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9號聲 請 人 莫O蓁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相 對 人 呂O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就當事人或關係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之處理雖然漏未規範,惟因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對於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未繳納費用之處理均有類似之規範。故上開基於訴訟或非訟程序有償原則之規定,亦應類推適用於調解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莫O蓁與相對人呂O華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件,前經本院112年度司家補字第139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2月19日送達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57-59頁所附之民事裁定書及本院送達證書)。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見本院卷附本院答詢表)。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又本件聲請既然並無其他應向聲請人徵收之程序費用支出,爰不另為程序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