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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劉文邦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被 告 張新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送達不合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