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劉文邦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被 告 張新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送達不合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