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5號聲 請 人 黃鈺婷代 理 人 李淑珺律師(法扶)相 對 人 黃振興
黃尊監黃泓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