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樟原愛心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章雅豐代 理 人 陳君涵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樟原愛心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6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其餘事項不在得聲請之列,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二、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31日經第3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114年4月2日府教終字第1140071913號函(下稱主管機關同意函)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等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主管機關同意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暨其附件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簽到表、捐助及組織章程等件在卷為憑,並經本院調取聲請人設立登記卷核閱無訛,堪認屬實。觀諸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其中聲請人捐助及組織章程第6條部分,係於原條文所訂董事會由董事7至13人組成外,另為求充分發揮其設立目的,而增訂以長濱國中、樟原國小校長為當然董事之規定,核屬為維持財團目的而變更其組織,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對照表其餘修正部分,並未變更聲請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要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不符,揆諸前述,此部分自無須聲請本院處分,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附件:財團法人樟原愛心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訂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