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全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聲 請 人 李宜芝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事件(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10月14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1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院聲請清算,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裁定為保全處分。現聲請人以該保全處分期間將屆滿,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