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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聲 請 人 潘惟瑋代 理 人 李容嘉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3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1,530元】。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有無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

三、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聲請人歷年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到院,並釋明受扶養人受扶養之必要性、聲請人負擔之扶養比例。

四、關於債權人清冊所載各債權事項:㈠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聲請人以名

下車牌號碼:0000-00普通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前開債務係屬有擔保債務;又依同公示資料,聲請人與該公司借款金額為130萬元,亦與前揭清冊所載不符,則該債務與債權人清冊所載編號1債權之關連為何?㈡債權人清冊編號2債權雖記載為無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惟依聲

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以系爭車輛向當舖借款,該車目前為當鋪保管中,二者所述似有不符,則編號2債權之性質究竟為何?

五、關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事項:㈠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㈡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㈢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更生前2年任職於何處?平均

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無則請提出收入切結書)㈣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㈤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㈥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㈦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聲

請更生前2年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㈧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併同下列事項說明到院:

⒈請依上開回函資料,說明下列表格各欄所載情況(保單價值

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⒉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