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聲 請 人 王文璋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 庭 法 官 蔡易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3,08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身分證影本。
三、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毀諾,請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陳報目前任職何處、職位及薪資,並提出近六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薪轉帳戶交易明細等收入佐證資料,如無法提出,亦請說明原因,並陳報收入切結書,另請一併說明欠債原因。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名下有價值之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提供聲請人於114年6月23日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
㈠聲請人名下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之交易往
來明細、帳戶餘額(如存摺內頁影本),並請向臺北市○○區○○街0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存款帳戶查詢。
㈡聲請人名下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名下有價證券數量之相關資料(請向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可線上申請)。
㈢聲請人名下保險投保記錄(請向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陳報目前名下仍有效之人壽保險、儲蓄險及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之相關資料(請向已投保之各保險公司申請查詢)。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七、聲請人陳報扶養費時,記載與配偶共同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故請陳報三名未成年子女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近兩年所得查詢資料、與配偶如何分擔扶養費;又聲請人記載長女姓名及出生日期均與戶籍謄本所載有所出入,請說明原因為何,是否更正;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尚有扶養任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父母、子女、其他直系血親(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同住之家屬等人,若有,請說明其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並請說明其為何需接受扶養?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勿遮隱、記事欄勿省略)、親屬系統表、近兩年所得查詢資料、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八、聲請人有無接受他人扶養?若有,則請說明接受何人扶養?關係為何?每月接受給付金額若干?
九、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有請領的補助或津貼(如:低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障津貼、租屋補助、急難救助、生活扶助……等),種類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單據及資料。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十一、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條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駁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