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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聲 請 人 李易穎(原名李宜旺)代 理 人 黃暘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590元【計算式:9×51×10-1,000=3,59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清冊: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曾與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後毀諾,請補正釋明下列事項:㈠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工

作狀況為何?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及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及財產狀況之變化。

㈡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至其毀諾時,聲請人已依約繳款幾期

?請提出依協商方案還款之相關佐證資料(如匯款明細或還款紀錄等)說明。

㈢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達成分每月清償之協議

,則再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依法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要件,方為適法,請說明履行情形及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未履行原協議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㈣銀行公會針對民國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

協商一致性方案」,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行個別協商?若有,協商之情形及協議方案為何?

四、請補正下列資料:㈠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㈡請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李松育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㈢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李松育、張○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逐一補正釋明下列項目:

㈠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名下有

車牌號碼00-0000、9972-HB、BJV-1587號汽車共3輛,上開車輛有無已遭扣走、拍賣或報廢?若仍為聲請人占有使用中,請提出證明,並請提出該車行照影本,及檢附相關資料查報該車目前市值。另若聲請人目前占有使用車輛不止1輛,則請一併提出相關資料說明其需要同時持有3輛汽車之理由及各輛車之用途。

㈡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4年8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如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含兼差部分)。若聲請人每月支出超過收入,請說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單據。

㈢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是否依臺灣省115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各筆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各該筆必要性支出之相關實際支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及釋明該支出之必要性,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目前未居住在戶籍地之緣由。

㈣金融商品:

1.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4年7月15日回溯2年內),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交割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如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114年7月15日回溯2年內)曾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則請提出聲請人之投資交易部分之有價證券對帳單(需顯示「未實現損益(庫存)/已實現損益」目前餘額)、證券APP之餘額截圖(截圖內容及文字需清晰可辨識,並以彩色照片提供),並查報聲請人在證券帳戶中所持有的股票等資產之「當前市場價值(現值)」金額為多少元(以陳報日前一日之市價為準,並檢附相關證據說明)。

㈤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3年7月15日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㈥保險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依該公會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型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險種 平均每 月保費 保單價值 準備金 解約金 數額 01

2.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李松育、張○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租屋補助補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李松育、張○競是否不能維持生活,

並分別說明李松育、張○競有無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暨其姓名與人數,以及該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如何分擔及分擔比例何分擔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且確認聲請人每月就此實際應負擔之扶養費金額再為陳報。

㈨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114年7月15日回溯

2年內),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若有,請提供案號。另請查報花蓮地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8804號強制執行事件目前進度(本院卷頁15)。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