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蘇妤霈代 理 人 陳芬芬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2,060元)。
二、請聲請人陳報下列事項:㈠請提出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說明欠債原因。
㈢就裕融公司、合迪公司之有擔保債權,請陳報貸款數額、利
率、貸款內容、貸款日期、還款期限、還款進度、契約影本、及作為擔保之汽機車之二手市值(如鑑價報告或二手市場報價)等資料,若已遭拍賣,亦請一併陳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名下有價值之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提供聲請人於114年8月19日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
㈠聲請人名下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之交易往來
明細、帳戶餘額(如存摺內頁影本),並請向臺北市○○區○○街0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存款帳戶查詢。
㈡聲請人名下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名下有價證券數量之相關資料(請向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可線上申請)。
㈢聲請人名下保險投保記錄(請向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陳報目前名下仍有效之人壽保險、儲蓄險及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之相關資料(請向已投保之各保險公司申請查詢)。
四、就聲請人收入部分,請聲請人說明以下事項:㈠請聲請人提出現職之在職證明、近六個月薪資單或其他足以
佐證收入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亦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
㈡聲請人有無接受他人扶養?若有,則請說明接受何人扶養?
關係為何?每月接受給付金額若干?㈢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有請領的補助或津貼(如:低收補助、育
兒津貼、親屬托育補助、身障津貼、急難救助、生活扶助……等),種類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單據及資料。
五、就聲請人支出部分,請聲請人說明以下事項:㈠據聲請人陳報聲請前兩年生活支出,以月份平均後每月支出
約為27,700元(不含扶養費),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標準,臺東縣112至113年為17,076元、114年為18,618元),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需提出證明文件,故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若干,若逾前開衛福部標準,則請提出生活費用支出之佐證單據並說明其必要性。
㈡聲請人陳報扶養其父親及女兒,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
之義務;又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項、111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故請聲請人說明對父親及對女兒之扶養各與何人分擔?如何分擔?並請陳報女兒之近兩年所得查詢資料、女兒及父親之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㈢聲請人是否尚有扶養任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配偶、父
母、子女、其他直系血親(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同住之家屬等人,若有,請說明其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並請說明其為何需接受扶養?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勿遮隱、記事欄勿省略)、親屬系統表、近兩年所得查詢資料、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七、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條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駁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