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 請 人 胡聖豪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莞珍附表:
一、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以資證明。
二、請聲請人提出最新聯徵中心資料(包含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
四、請聲請人說明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迄今所從事工作及其內容、每月收入,並提出自113年12月1月迄今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則請出具收入切結書(並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含兼差部分)。若聲請人每月支出超過收入,請說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
五、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支出是否依臺灣省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114年已提高)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各筆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各該筆必要性支出之相關實際支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及釋明該支出之必要性,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胡禮妹的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七、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胡禮妹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及領取原因。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八、請提出受扶養人胡禮妹之年籍資料及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胡禮妹之證明文件(例如以該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及扶養費支出之證明),並陳報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扶養義務人與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含受扶養人及所有扶養義務人)。另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須扶養其母親胡禮妹之原因(即胡禮妹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必要之情形)、聲請人之收入狀況、聲請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
九、依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聲請人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請提出該車之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資料查報該車目前價值。
十、依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聲請人名下有位於屏東縣○地○鄉○○段0000號之田賦,請提出該田賦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就回覆書內容提出現有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於最近5年內(即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