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聲 請 人 沈昌順代 理 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莞珍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30元【計算式:3×51×10-1,000=53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清冊: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下列資料:㈠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㈡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沈少祐、陳○妍、陳○筠、沈江秀琴之1
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逐一補正釋明下列項目:
㈠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2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如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含兼差部分)。若聲請人每月支出超過收入,請說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單據。
㈡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是否依臺灣省114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114年已提高)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各筆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各該筆必要性支出之相關實際支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及釋明該支出之必要性,據實向法院陳報。
㈢金融商品:
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1月起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2年3月1日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依該公會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型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 人 受益人 保險公 司 保險險 種 平均每月保 費 保 單價 值準 備金 解 約金 數額 01
2.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母親沈江秀琴、子女沈少祐、陳○
妍、陳○筠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租屋補助補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㈦請說明聲請人之母親沈江秀琴是否不能維持生活,並說明有
無其他應負扶養沈江秀琴義務之人暨其姓名與人數,以及該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如何分擔及分擔比例何分擔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且確認聲請人每月就此實際應負擔之扶養費金額再為陳報。
㈧請說明聲請人之成年子女沈少祐是否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
能力?沈少祐目前是否仍在學?其有無兼職或打工?請提出沈少祐仍需受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資料,如在學證明文件、兼職之薪資證明等。
㈨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114年3月3日回溯2
年內),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