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 請 人 葉志烽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葉志烽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報現有債務總額約27萬573元。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約1,638元,聲請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每月收入約200元,惟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仍難於短時間內清償債務。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號)不成立,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聲請人因不能清償債務,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向本院
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而未能成立等情,有聲請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債權人清冊、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號調解程序筆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可稽(卷第9至31頁、第43頁;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卷第21至26頁)。故聲請人經前置調解程序而未能與債權人達成立調解,而為本件更生聲請,合於上揭規定,先予述明。
㈡聲請人所負債務總額未逾越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1,200萬元之上限:
⒈按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就聲請更生之債務總額為1,200萬元
之限制,其立法理由謂「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準此,倘債務人聲請更生之債務較為單純,當更有適用該條項之餘地,俾利債務人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賦與其享有健全家庭經濟生活之機會。
⒉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自陳債務總金額為27萬573元。經函債
權人陳報對本件聲請人之債權,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為49萬9,462元(見卷第129至153頁),故本件無擔保及優先債權金額為49萬9,462元,與聲請人先前陳報之金額有異,爰以債權人陳報債權總金額為準。
⒊從而,本件聲請人之債務總額,依上揭債權人陳報所示,為4
9萬9,462元,尚未逾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債務總額1,200萬元之上限。
㈢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⒈聲請人陳報每月收入200元,名下有土地7筆(卷第93頁,詳
如附表)、勞作金491元、保管金4,693元等財產,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本院函查之勞作金分戶卡、保管金分戶卡等件在卷可稽(卷第89至93頁、第99至107頁)。又聲請人每月平均勞作金收入為207元、保管金收入為1,077元(卷第101至107頁),本院即以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1,284元,作為計算其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
⒉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平均必要支出為生活費用3,000元,核
與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4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號函示受刑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需求費用金額標準相符,堪以認定。而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1,284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後,每月已無剩餘,遑論償還債務;又其名下財產雖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然考量聲請人之持分甚少,各筆土地持分現值金額均非高,變價實屬不易,是認聲請人之財產亦不足以清償其所負債務,故本件聲請人客觀上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欣吟附表:
編號 地段 持分 持分現值金額 (新臺幣) 1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1/6 2萬8,500元 2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1/6 3萬8,500元 3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1/6 4萬5,523元 4 彰化縣○○鎮○○段00地號 1476/87300 18萬3,374元 5 彰化縣○○鎮○○段00地號 1476/87300 9萬203元 6 彰化縣○○鎮○○段00地號 1/54 14萬4,083元 7 彰化縣○○鎮○○段00地號 1/54 12萬4,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