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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聲 請 人 廖偉欽代 理 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1,550元)。

二、聲請人自陳欠債原因為投資或創業失敗(本院卷第35頁),請詳細說明之(包括並不限於:投資項目、金額、營業項目、商號名稱、販賣何種商品、失敗原因等),並請一併出示相關佐證資料。

三、請聲請人陳報下列事項:㈠就裕融公司之有擔保債權,請陳報貸款數額、利率、貸款

內容、貸款日期、還款期限、還款進度、契約影本、及作為擔保之AVN-3215號汽車之二手市值(如行照、購買明細、鑑價報告等)等資料,若已遭拍賣,亦請一併陳報。㈡又聲請人名下尚有BNG-0066號汽車,亦請一併陳報二手市值之資料。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名下有價值之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提供聲請人於114年8月12日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

㈠聲請人名下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之交易往

來明細、帳戶餘額(如存摺內頁影本),並請向臺北市○○區○○街0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存款帳戶查詢。

㈡聲請人名下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名下有價證券數量之相關資料(請向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可線上申請)。

㈢聲請人名下保險投保記錄(請向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陳報目前名下仍有效之人壽保險、儲蓄險及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之相關資料(請向已投保之各保險公司申請查詢)。

五、聲請人陳報前兩年必要支出為每月18,618元,據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即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8,618元,然112、113年之公告標準均為每月17,076元,由於本件係114年8月12日聲請(以本院收文章為準),則聲請前兩年必定橫跨112年之部分月份及113年整年,故請確認是否更正,並請一併陳報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六、聲請人陳報扶養費時記載與兄弟姐妹共同扶養父母,故請陳報兄弟姐妹人數、姓名、其等與聲請人每人各分擔多少金額,以及父母近兩年所得查詢資料、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確認聲請人之父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事由;若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則請說明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人數為何?如何分擔扶養費?並提出親屬系統表;並請說明聲請人除父母外,是否尚有扶養任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子女、其他直系血親(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之家屬等人,若有,請說明其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並請說明其為何需接受扶養?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勿遮隱、記事欄勿省略)、親屬系統表、近兩年所得查詢資料、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七、聲請人有無接受他人扶養?若有,則請說明接受何人扶養?關係為何?每月接受給付金額若干?

八、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有請領的補助或津貼(如:低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障津貼、租屋補助、急難救助、生活扶助……等),種類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單據及資料。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十、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條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駁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