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7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威耀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