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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78號聲 請 人 古O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O梅間請求確認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固係上開案由欄所示事件之當事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惟其聲請狀聲請民國114年7月30日、9月24日及11月26日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時聲請理由欄僅記載「自行參考」等語,與究係與「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何關,尚有未明。本院乃於114年12月9日函請聲請人補正本件聲請事由,其於115年1月6日僅以書狀補陳「因為家人要了解」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茲因本件其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其於事件之主張或法律上利益應可與委任律師討論獲悉,如上揭庭期錄音僅係供非本件當事人之聲請人家人使用,顯與聲請之要件未符,亦難認其已就有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敘明,其聲請自難謂適法,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