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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103號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非訟代理人 N20149社工員受安置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關 係 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CA00000000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CA00000000之母即關係人CA00000000-0因施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遭警方持搜索票至住所逮捕,考量關係人CA00000000-0為受安置人之唯一照顧者,無法確認當日是否會被羈押,為確保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後續得受妥善照顧,乃於同日18時緊急安置受安置人,再經本院先後以113年度護字第105號、114年度護字第9、45及74號裁定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因關係人CA00000000-0自113年8月底離職後,未有穩定工作,並積欠數筆債務,家庭經濟狀況困頓,且於失業期間曾從事陪酒工作,多次獨留受安置人在家,未考量此舉對受安置人所造成之負面影響及危險。此外,依受安置人學校老師所述,受安置人於113年9月後即未穩定就學,時常請假或中午後到校,上課精神狀態不佳,亦曾遭老師發現臉上有瘀傷,經釐清後得知疑似係因關係人CA00000000-0不滿受安置人擅自打開窗簾,而以徒手方式揮打受安置人,致其受有左眼下方瘀青腫脹之傷害。又依聲請人親屬照顧會議決議,關係人CA00000000-0應配合強制親職教育課程,以評估親職教育內化成效,作為日後受安置人返家參考之依據,惟關係人CA00000000-0對於強制親職教育課程,配合意願不佳、態度消極,目前經濟狀況不明;雖聲請人每月安排會面,然關係人CA00000000-0多次未能於預訂時間出席,經提醒仍未見改善,顯見其對親子會面不重視。另於114年9月20日親子會面期間,關係人CA00000000-0情緒及精神狀態不佳,在討論就業、強制親職教育課程等議題時,其情緒高漲,未顧及受安置人在場,竟出口惡言、破口大罵。衡酌上情,為維護受安置人之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4年度護字第74號裁定為證(均置於卷附證物袋),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受安置人與關係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關係人CA00000000-0法院前案紀錄表(均置於卷附證物袋)及本院114年度護字第74號卷宗核閱無訛。另經本院職權送請家事調查官對受安置人及關係人訪視調查評估,內容略以:受安置人雖與關係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皆有親子會面,且會面互動狀況穩定,惟關係人CA00000000-0於居住及就業等狀況,尚有不穩定或不明情形,且尚未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課程,對實際照顧受安置人仍存風險;關係人CA00000000-0則尚未對爭取照顧受安置人有更積極之作為,且對於若攜受安置人返家,關係人CA00000000-0對其家庭之安定性存有威脅之主觀預測無解決之道。考量受安置人生活穩定、健康、受照顧及生命安全,現於安置狀態並與關係人維持穩定會面,尚可保障其相關權益,符合其最佳利益。另關係人CA00000000-0尚未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課程,且暫無法就其居住及就業穩定度有明確評估,不適接回受安置人;關係人CA00000000-0則未能針對親權之處理有所動作,仍需再與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共同推進。故為保障受安置人各項權益,仍有延長繼續安置之必要性等語。有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135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乙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又聲請人之非訟代理人到庭陳稱:有關受安置人及其原生家庭之後續處遇,針對受安置人部分,定期聯繫寄養家庭,追蹤受安置人日常及就學照顧,確保穩定使用教育及社政資源。追蹤受安置人各項能力發展,包括視力、散光矯正之情形,家庭重整部分,定期安排會面,維繫親子關係,評估照顧者親職教養能力及追蹤關係人CA00000000-0親職教育課程配合之情形。另受安置人在寄養家庭住了一年,日常生活照顧無虞,與寄養父母之互動良好,目前受安置人已經就讀國小一年級,在學校的生活狀況也已經習慣,沒有太大的問題,且每月都有安排與關係人互動,但都是錯開的,基本上關係人都會主動安排親職會面,受安置人與關係人間之互動關係是良好的,最近一次係於114年11月15、16日,與關係人CA00000000-0會面,對於上開家事事件調查報告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8至41頁);受安置人到庭陳稱:現在讀○○國小一年級,由寄養家庭之阿姨接送上下學,目前在寄養家庭過得好,都有穿暖、吃飽,也有與父母親會面,但因為想念父母親,希望早點回家等語(見本院卷第39及40頁);關係人CA00000000-0亦到庭陳稱:目前從事餐飲業,在臺中做蚵仔煎等小吃,安置期間有與受安置人定期會面,且有在臺東市區的飯店過夜,裡面有一些小孩的遊戲區,每月會面一次,希望讓受安置人早點回家,自己照顧,但因為親權之問題,如果接回受安置人,唯恐關係人CA00000000-0會來亂等語(見本院卷第40及41頁)。綜上,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

四、本院參考卷附個案法庭報告書及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兼酌受安置人正值學齡,欠缺自我保護之能力,且無其他親屬得協助照顧受安置人,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且若非延長繼續安置,恐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