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非訟代理人 N4167社工員受安置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關 係 人 CPP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PP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CPP0000000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之父即關係人CPP0000000-0因案入監服刑,因罹癌保外就醫未依限返監遭通緝,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開車搭載受安置人與其母即關係人CPP0000000-0為警盤查逃逸,經警方開槍制止,關係人CPP0000000-0腿部中彈始停車,嗣警方在車內查獲毒品,將關係人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關係人CPP0000000-0逕入監執行;CPP0000000-0則另案偵查中,受安置人全程目睹關係人遭查緝過程,關係人所為,已然危及受安置人之生命權。聲請人所屬社工員多次聯繫關係人CPP0000000-0未果,經實地訪視,案家長期未有人居住,已遭斷水斷電,嗣經聯繫上關係人CPP0000000-0,其對於受安置人並無明確照顧計畫,前後言詞矛盾,且未遵守前與桃園市政府所屬社工員之約定,攜受安置人返回高雄外祖母家,評估關係人CPP0000000-0配合度及對於規範之遵守尚有疑慮。又關係人CPP0000000-0過往於懷孕期間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姊因毒寶寶為聲請人緊急安置,其間關係人CPP0000000-0未配合處遇,也未進行親子會面,經常行蹤不明,其他親屬亦無照顧意願,經聲請人聲請停止關係人對於案姊之親權及認可出養,顯見關係人CPP0000000-0親職責任感及知能不足,評估關係人CPP0000000-0難以妥適照顧受安置人,且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為維護受安置人身心安全,依兒童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於114年10月23日進行緊急安置。經後續評估,受安置人非以繼續安置,恐無法獲得適當之養育及照顧,其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或自由有受危險之虞。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兒少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臺東縣政府114年10月24日府社保字第1140244676號緊急安置函及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系統案號:CP00000000、CPA0000000)等件為證(均置於卷附證物袋彌封),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受安置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關係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系統案號:CPP0000000、CP0000000
0、CPP0000000、CPP0000000)存卷可參(均置於卷附證物袋彌封),足認聲請人之主張確屬信而有徵。
四、經本院職權送請家事調查官對受安置人及關係人進行訪視調查,內容略以:受安置人過往與關係人互動尚正向緊密,於訪談中可知悉關係人對受安置人之情感、不捨,亦可於與親屬調查中知悉親屬間之互動,對受安置人於情感、生活適應之安定性高,惟現因關係人CPP0000000-0在監執行;關係人CPP0000000-0於CPP0000000-0入監後未能於居住、就業穩定及完善之照顧計畫,且未與親屬協調後續受安置人之照顧安排,故受安置人現於安置狀態,其健康、生活、發展、得穩定之照顧。衡量受安置人之健康權、自由權及受照顧權,為保障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其健康,暫限制其自由與受關係人照顧之權利,並由聲請人持續與關係人工作,或經親屬會議尋找替代照顧者等方案,並藉親屬會面維持親子關係,繼續安置尚符合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又關係人CPP0000000-0在監,無法負擔受安置人照顧責任;關係人CPP0000000-0則需配合聲請人相關處遇及穩定生活、就業與經濟;親屬資源部分經向聲請人調查,聲請人會同關係人CPP0000000-0及其原生家庭親屬欲召開親屬會議,惟皆無故未出席,受安置人親屬亦表達需持續就業,如接回受安置人,需有托育相關資源協助,故此階段尚無法貿然由關係人CPP0000000-0親屬接回,需待聲請人方持續與家庭工作,確認後續對受安置人照顧之穩定度及照顧計晝,方可考量評估接回等語。有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137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至51頁)。另據聲請人之非訟代理人到庭陳稱:關係人CPP0000000-0目前在監執行中,後續將持續追蹤受安置人受照顧狀況,定期安排親子會面,評估親屬接回照顧之可能性與意願;受安置人現在寄養家庭,安置初期容易因為想念關係人CPP0000000-0,情緒狀況不太穩定,大約半個月左右就可以適應寄養家庭,三餐穩定,惟受安置人體型偏瘦,寄養家庭在準備餐食會增量,也會注重營養,近期有在協助受安置人就讀幼兒園;關係人CPP0000000-0目前在中醫診所工作,就業狀況算穩定,但因為家裡有些債務需關係人CPP0000000-0獨力承擔,導致其身心狀況不太穩定,加上有些不太正常的朋友會一直想進去關係人CPP0000000-0住處,所以關係人CPP0000000-0考慮搬到診所內居住,未來規畫搬回案外祖母家居住,對於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58及59頁);關係人CPP0000000-0經通知既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及陳述。
五、綜上,本院審酌受安置人尚屬稚齡,欠缺完整之自我保護能力,關係人CPP0000000-0現在監執行,無法實際照顧受安置人;關係人CPP0000000-0亦未能提供具體安全計畫確保受安置人安全,無法妥善保護照顧受安置人,且無其他適當替代親屬可協助照顧受安置人,足認受安置人確實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其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且非受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