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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非訟代理人 N4154社工員受 安 置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關 係 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林○坤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CA○○○○○○○○-○、CA○○○○○○○○-○均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繼續安置參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居家生活環境惡劣,關係人即受安置人之母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之教養能力低落,受安置人身體質量指數(BMI),皆低於同齡發展數值,且四肢患有皮膚病,實有照顧不周之情事,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由聲請人緊急安置,並經本院先後以112年度護字第88號、113年度護字第17、44、80、115號、114年度護字第2

2、60及88號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受安置人。本件家庭重整處遇期間,關係人CA00000000-0聘請居家清潔人員協助處理,改善其室內空間環境,儲存空間與受安置人房間內堆積雜物已大部分清除,過往堆積於屋外、客廳及浴室垃圾已清運,客廳有較多活動空間,浴室、廚房及陽台部分也已協助清理,現定期追蹤關係人CA00000000-0維持居家環境整潔能力。又關係人CA00000000-0經就業中心協助媒合「臨時工作津貼」方案,自114年4月7日起,在健保署東區業務組臺東聯絡辦公室工作,期程為6個月,惟關係人CA00000000-0因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須賠償新臺幣183,000元,嚴重影響自身經濟情形。另評估關係人CA00000000-0之照顧與教養知能薄弱需提升,於113年2月開立強制性親職教育使其提升親職照顧能力,於同年12月22日完成24小時之團體課程及個人諮商課程。因關係人CA00000000-0認尚有接受諮商服務之需求,主動向聲請人提出,為利關係人CA00000000-0精神、情緒狀態穩定且內在能獲得正向資源與支持,聲請人協助個別諮商輔導服務,114年10月25日開始第一次服務,持續追蹤關係人CA00000000-0內化情形。又114年10月關係人CA00000000-0主動申請親子會面,經聲請人協助安排,親子會面情形穩定、互動尚可,因案家停電情形經關係人CA00000000-0繳清積欠電費,已於114年5月9日恢復供電,聲請人將依受安置人使用空間整理、規畫情形,與關係人CA00000000-0討論漸進式返家安排。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4年度護字第88號裁定為證(均置於卷附證物袋),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受安置人與關係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114年度護字第88號卷宗核閱無訛。另經本院職權送請家事調查官對受安置人及關係人CA00000000-0進行訪查,調查報告內容略以:關係人CA00000000-0目前工作狀況尚未穩定,且在本次調查期間,關係人CA00000000-0經多次連繫均未回覆,故無法詢問其對於受安置人之返家照顧計劃,及其未來自身之工作及生活規劃,考量受安置人目前之生活及就學狀況已趨穩定,且受安置人正值學習及成長之關鍵時期,若無法在穩定安心之環境下生活,恐影響其二人未來之學習及生存發展等,且受安置人在受訪時,亦陳稱對關係人CA00000000-0工作不穩定之狀況仍有擔憂,故暫無結束安置之意願,評估本件仍以延長繼續安置較符合受安置人之利益。又考量關係人CA00000000-0未能在調查期間受訪,且其工作及生活之穩定度,均有待進一步提昇,再經關係人林○坤表示其因擔心關係人CA00000000-0之阻撓,無意願參與受安置人之安置事宜,復無其他有能力且具意願之人選,可對受安置人進行保護照顧,評估受安置人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等語,有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153號家事調查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至37頁);又聲請人非訟代理人到庭陳稱:對於受安置人及其家庭後續之處遇計畫,將持續安排親子會面以利親情維繫,並與關係人CA00000000-0討論近期安排漸進式返家事宜;另持續追蹤關係人CA00000000-0工作、經濟狀況,確認其收支及債務情形,討論金錢使用規劃,並安排關係人CA00000000-0接受諮商服務及觀察內化情形,提供正向資源與支持等語(見本院卷第40頁);受安置人CA00000000-0陳稱:目前就讀國立○○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商業經營科,能夠適應學校生活,課業方面也可以跟得上,只有英文稍微感到困擾,其他都還可以,跟同學及老師之相處都不錯;這段期間有跟關係人CA00000000-0會面,從上次延長安置至今約每個月一次,會面地點都在社會處,會面期間互動都還好,會聊聊關係人CA00000000-0之近期狀況,對於調查報告及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均無意見等語;受安置人CA00000000-0陳稱:現在就讀○○國中二年級,對自己將來有所規劃,將來打算就讀○○專科學校畜牧科;這段期間有與關係人CA00000000-0會面,就如同受安置人CA00000000-0所述,對於調查報告及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均無意見等語。關係人CA00000000-0亦陳稱:透過就業服務站媒合,已經開始工作,目前還能適應這工作,因為沒有很辛勞,對於後續是否接回受安置人,目前尚無規劃,但有跟受安置人談過,受安置人表示讓伊自己把生活過好,受安置人在安置處所過得很好,受安置人都很貼心,對於調查報告及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均無意見等語,堪認聲請人上揭主張屬實。

四、本院參考卷附個案法庭報告書,兼酌受安置人均正值學齡階段,欠缺自我保護之能力,且無其他親屬得協助照顧受安置人,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且若非延長繼續安置,恐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