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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非訟代理人 甲4154社工員受 安 置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關 係 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CA○○○○○○○○-○、CA○○○○○○○○-○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繼續安置參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居家生活環境惡劣,關係人即受安置人之母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之教養能力低落,受安置人身體質量指數(BMI),皆低於同齡發展數值,且四肢患有皮膚病,實有照顧不周之情事,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由聲請人緊急安置,並經本院先後以112年度護字第88號、113年度護字第17、44、80及115號裁定繼續及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本件家庭重整處遇期間,關係人聘請居家清潔人員協助處理,改善室內空間環境,儲存空間與受安置人房間內堆積雜物已大部分清除,過往堆積於屋外、客廳及浴室垃圾已清運,客廳有較多活動空間,浴室、廚房及陽台部分也已協助清理,現定期追蹤關係人維持居家環境整潔能力。工作及經濟部分,關係人有意至長照機構擔任居服員,惟因尚未接受「照顧服務員專業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無從業資格,尚未能穩定就業。聲請人評估關係人對於受安置人之照顧與教養知能薄弱需提升,於113年2月開設強制性親職教育提升關係人親職照顧功能,業已完成包括團體課程之全部課程時數,惟尚未確定內化情形。親子關係維繫部分,114年1至3月關係人皆主動申請親子會面,聲請人依申請協助安排,親子會面情形穩定,將持續安排漸進式會面與短暫返家維繫彼此親情。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兒童及少年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15號裁定各1份為證(均置於本院卷附證物袋),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護字第115號卷宗核閱無訛;另聲請人之非訟代理人到庭陳稱:關係人就業狀況不穩定,雖然透過就業中心初步媒合到臨時性的工作,但目前只通過初審,還需要通過複審才能確定,所以還需要持續追蹤工作及經濟狀況;目前每個月定期安排一次與受安置人會面,返家部分,因為關係人住處遭斷電之情形尚未回復,目前仍持續觀察等語;關係人則到庭陳稱:對於聲請人聲請事項及主張之事實理由,均沒有意見,伊一直有在努力,也會全力以赴,讓受安置人儘快返家;現在已經找到一份工作,就業服務站安排伊在健保局擔任短期的臨時工,社工要伊先繳電費,但伊有申請噪音補助,房東要伊代墊款項,等噪音補助核發後,會還給伊,或等伊第一個月薪水下來,會拿去繳冷氣費,等第二個月薪水領了再復電等語;受安置人亦到庭陳稱:有與關係人會面,在機構與學校之適應情況良好,未遭遇特殊情形,對於延長安置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堪認聲請人上揭主張屬實。本院參考卷附個案法庭報告書,兼酌受安置人均正值學齡階段,欠缺自我保護之能力,且無其他親屬得協助照顧受安置人,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且若非延長繼續安置,恐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