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60號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非訟代理人 甲4154社工員受 安 置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關 係 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林○坤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CA○○○○○○○○-○、CA○○○○○○○○-○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七日起延長繼續安置參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居家生活環境惡劣,關係人即受安置人之母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之教養能力低落,受安置人身體質量指數(BMI),皆低於同齡發展數值,且四肢患有皮膚病,實有照顧不周之情事,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由聲請人緊急安置,並經本院先後以112年度護字第88號、113年度護字第17、44、80及115號裁定繼續及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本件家庭重整處遇期間,關係人CA00000000-0聘請居家清潔人員協助處理,改善其室內空間環境,儲存空間與受安置人房間內堆積雜物已大部分清除,過往堆積於屋外、客廳及浴室垃圾已清運,客廳有較多活動空間,浴室、廚房及陽台部分也已協助清理,現定期追蹤關係人CA00000000-0維持居家環境整潔能力。又關係人CA00000000-0經就業中心協助媒合,自114年4月7日起,在健保署臺東聯絡辦公室工作,期程為6個月,工作情形、收支規劃及金錢使用須待持續追蹤。另評估關係人CA00000000-0之照顧與教養知能薄弱需提升,於113年2月開立強制性親職教育使其提升親職照顧能力,雖已完成共計24小時課程,尚須觀察其與受安置人互動情形,評估其親職能力內化情形。再關係人CA00000000-0於114年1至5月均主動申請親子會面,其親子會面情形穩定、互動尚可,因關係人CA00000000-0已繳清積欠電費,並於114年5月9日恢復供電,後續將依兒少使用空間整理、規劃與關係人CA00000000-0討論,並評估近期安排漸進式返家。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兒童及少年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2號裁定為證(均置於本院卷附證物袋),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受安置人與關係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113年度護字第115號卷宗核閱無訛。另經本院職權送請家事調查官對受安置人及關係人CA00000000-0進行訪查,調查報告內容略以:電話詢問關係人CA00000000-0時,其表示自己目前狀況不宜受訪,雖自稱就環境衛生部分皆有維持,且計晝要變更住所地及現居所配置,但因車禍而無法執行,其表示自己之復原狀況尚無法確定,也暫無法確定何時可以安排會面交往,家調官詢問其對於安置的想法時,其表示聽從社會處之安排,考量關係人CA00000000-0因車禍之故,復原期間待定,就環境衛生部分尚無法訪視確定,且就其工作之意願及穩定度,也需進一步觀察,評估受安置人仍以繼續安置較符合其等利益;再經實地訪視受安置人,並以電話與關係人CA00000000-0討論,關係人CA00000000-0目前因車禍之故,其生活部分僅能自理,為此關係人CA00000000-0亦未能確定何時可以安排與受安置人進行會面交往,評估受安置人仍有維持目前安置之必要等語,有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66號家事調查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至39頁);又聲請人之非訟代理人到庭陳稱:原定114年6月安排漸進式返家,但因關係人CA00000000-0日前發生車禍,漸進式返家暫緩,同年8月會再安排進行;另關係人CA00000000-0之身心狀況,會再協助做心理諮商服務等語(見本院卷第44頁);受安置人CA00000000-0陳稱:這段期間住在自立宿舍,暑假期間沒有特別安排,但有參加一些宣導,例如菸害防治之宣導;有關心關係人CA00000000-0車禍之傷勢,現在情況還好,在機構有受到妥善之照顧,之後就讀○○學校,有跟機構討論過,上、下學會騎乘腳踏車,其對於調查報告及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均無意見等語;受安置人CA00000000-0陳稱:即將升國二,暑假有參加音樂營隊,也有參加學校的暑期輔導;在機構有受到妥善之照顧,有跟關係人CA00000000-0會面,並關心關係人CA00000000-0之傷勢,其對於調查報告及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均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4及45頁);關係人即受安置人之父林○坤與關係人CA00000000-0亦陳稱:對於調查報告及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均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6及47頁),堪認聲請人上揭主張屬實。
四、本院參考卷附個案法庭報告書,兼酌受安置人均正值學齡階段,欠缺自我保護之能力,且無其他親屬得協助照顧受安置人,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且若非延長繼續安置,恐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