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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87號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非訟代理人 甲4167社工員受 安 置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關 係 人 CP00000000-A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P00000000-B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CP00000000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延長繼續安置3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CP00000000之母即關係人CP00000000-A因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應於臺東監獄服刑,並於民國113年11月申請保外就醫,考量關係人CP00000000-A為受安置人之唯一照顧者,然其生產後無學習照顧技巧、生活作息不穩定、配合度不佳、居住所環境不明確且未確定再次入監服刑期間,為確保受安置人身安全及妥適照顧,於113年12月16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121號裁定自113年12月19日起繼續安置,嗣再經本院先後以114年度護字第31及56號裁定延長繼續安置。又受安置人經機構安置,評估其發展符合現齡,未有發展遲緩等情形,能夠適應機構生活、情緒表現穩定,與照顧者具正向依附關係。另受安置人之父即關係人CP00000000-B因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在臺東戒治所勒戒,已於114年2月出所,目前穩定就業,對受安置人之事務較上心,會配合社工處遇,已與其他親屬聯繫,但未向親屬提及照顧受安置人一事。盤點受安置人家庭非正式支持資源,無其他替代照顧人力,社工於緊急安置期間聯繫受安置人之外祖父,其表示無力照顧並認同安置處遇。故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兒童及少年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4年度護字第56號裁定為證(均置於本院卷附證物袋),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受安置人及關係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關係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關係人CP00000000-A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114年度護字第56號卷宗核閱無訛。另經本院職權送請家事調查官對受安置人及關係人進行訪視,調查報告內容略以:關係人CP00000000-A現非受安置人之親權人,且因案在監執行,115年9月21日縮刑期滿;關係人CP00000000-B雖已勒戒出所,並持續就業,然自述無照顧幼兒之經驗,亦無非正式資源可提供協助,暫無意願接受安置人返家,另有販賣毒品案件上訴未定讞,生活狀況是否穩定尚待觀察。評估關係人二人對於受安置人均非適當之保護教養之人,加以受安置人於機構安置期間,生活適應上一切穩定,評估延長繼續安置確實符合受安置人最佳利益。另據臺東縣政府所屬社工表示,現行處遇規劃將持續安排關係人CP00000000-B與受安置人每月會面交往,以維繫親情,並追蹤關係人CP00000000-B之生活、司法案件進展狀況,與其討論出養受安置人之意願,故有延長繼續安置之必要等語。有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109號家事調查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至46頁)。又聲請人非訟代理人到庭陳稱:目前關係人CP00000000-B尚有司法案件,擔心後續司法判決後無法把受安置人帶回去,所以有討論出養之議題,關係人CP00000000-B還在考慮是否出養;另持續追蹤關係人CP00000000-B強制親職教育課程完成之狀況,目前尚未開始執行。又受安置人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係由關係人CP00000000-B任之,所以都是與關係人CP00000000-B討論,因為轉換社工,與前任社工討論,目前因為關係人CP00000000-A行蹤不明,沒有辦法與關係人CP00000000-A討論。另有關家庭處遇部分,仍持續安排親子會面,讓關係人CP00000000-B與受安置人維繫親情,以及追蹤親職教育課程之執行,後續還會追蹤關係人CP00000000-B之司法案件審理情形,評估出養之可能性。至關係人CP00000000-B與受安置人互動情形,原安排於114年9月進行會面,但關係人CP00000000-B當天臨時表示因為工作關係,無法進行會面,但以前主責之紀錄,關係人CP00000000-B會主動與受安置人對話、玩,互動情形還不錯,受安置人受照顧情況不錯,可以適應機構生活,發展也符合現齡,對於上開調查報告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52及53頁)。綜上,堪認聲請人前揭主張屬實。

四、本院參考卷附個案法庭報告書,兼酌受安置人尚屬稚齡,欠缺自我保護之能力,且無其他親屬得協助照顧受安置人,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且若非延長繼續安置,恐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