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88號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非訟代理人 甲4154社工員受 安 置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關 係 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林○坤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CA○○○○○○○○-○、CA○○○○○○○○-○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七日起延長繼續安置參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居家生活環境惡劣,關係人即受安置人之母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之教養能力低落,受安置人身體質量指數(BMI),皆低於同齡發展數值,且四肢患有皮膚病,實有照顧不周之情事,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由聲請人緊急安置,並經本院先後以112年度護字第88號、113年度護字第17、44、80、115號、114年度護字第22及60號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受安置人。本件家庭重整處遇期間,關係人CA00000000-0聘請居家清潔人員協助處理,改善其室內空間環境,儲存空間與受安置人房間內堆積雜物已大部分清除,過往堆積於屋外、客廳及浴室垃圾已清運,客廳有較多活動空間,浴室、廚房及陽台部分也已協助清理,現定期追蹤關係人CA00000000-0維持居家環境整潔能力。又關係人CA00000000-0經就業中心協助媒合「臨時工作津貼」方案,自114年4月7日起,在健保署東區業務組臺東聯絡辦公室工作,期程為6個月,惟關係人CA00000000-0因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須賠償新臺幣183,000元,嚴重影響自身經濟情形。另評估關係人CA00000000-0之照顧與教養知能薄弱需提升,於113年2月開立強制性親職教育使其提升親職照顧能力,雖已完成共計24小時課程,尚須觀察其與受安置人互動情形,評估其親職能力內化情形。再關係人CA00000000-0於114年6至8月均主動申請親子會面,其親子會面情形穩定、互動尚可,因關係人CA00000000-0已繳清積欠電費,並於114年5月9日恢復供電,後續將依兒少使用空間整理、規劃與關係人CA00000000-0討論,並評估近期安排漸進式返家。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兒童及少年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4年度護字第60號裁定為證(均置於本院卷附證物袋),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受安置人與關係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114年度護字第60號卷宗核閱無訛。另經本院職權送請家事調查官對受安置人及關係人CA00000000-0進行訪查,調查報告內容略以:關係人CA00000000-0因經濟、就業狀況尚未穩定,親職功能仍需加強,即使具接回受安置人之意願,受安置人亦欲返家,維持親子情感並給予受安置人家庭生活之照顧,惟考量關係人CA00000000-0未穩定之情形,若貿然使受安置人返家,即便受安置人生活常規等能力有所提升,仍存家庭經濟、受照顧狀況未健全等風險,為保障受安置人受照顧穩定及生命安全,延長繼續安置較符合受安置人最佳利益。又關係人CA00000000-0之經濟、就業穩定度及親職能力尚待提升,且其主觀意願亦知自身尚未妥適準備;關係人林○坤則無意願直接照顧受安置人,故為保障受安置人生命安全,仍有維持目前安置之必要等語,有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110號家事調查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至34頁);又聲請人非訟代理人到庭陳稱:關於關係人CA00000000-0處遇部分,臺東縣政府已經通過諮商計畫,預計114年10月開始執行,次數為10次,希望在115年1月底前執行完畢。又114年6至8月份,關係人CA00000000-0皆主動申請親子會面,親子會面情形穩定、互動狀況尚可;另關係人CA00000000-0已繳清積欠知電費,於114年5月9日恢復供電,聲請人將依兒少使用空間整理、規劃情形,與關係人CA00000000-0討論漸進式返家安排。
原本與關係人CA00000000-0談到漸進式返家,但因為其有另案需支付賠償金,經濟狀況不佳,向臺東縣政府申請延後,預計114年底前會再與關係人CA00000000-0討論安排等語(見本院卷第40頁);受安置人CA00000000-0陳稱:已就讀臺東○○職業學校商業經營科,可以適應目前之學習環境,有認識幾名同學,功課方面還可以,與老師之互動一般,班上有之前就認識的同學,自己騎單車上下學,會與機構同校同學一起騎車;這段期間有與關係人CA00000000-0傳訊息,上次與關係人CA00000000-0會面已經是114年8月27日,9月因關係人CA00000000-0沒有申請,因此沒有安排會面,但中秋節機構有安排烤肉活動,對於調查報告及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均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0及41頁);受安置人CA00000000-0陳稱:現在就讀國中二年級,與受安置人CA00000000-0雖已經不同校,仍可以適應,課業上表現還可以,對於調查報告及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均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1及42頁)。關係人CA00000000-0亦陳稱:伊現在工作沒有很穩定,經濟收入暫時不穩定,後續會再找其他工作,不想做一對一之看護;臺東縣政府有安排會面,每個月一次,下次會面時間,還在與社工討論,本來是10月14日,考慮受安置人要考試,延後至同月19日,對於調查報告及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均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3及44頁),堪認聲請人上揭主張屬實。
四、本院參考卷附個案法庭報告書,兼酌受安置人均正值學齡階段,欠缺自我保護之能力,且無其他親屬得協助照顧受安置人,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且若非延長繼續安置,恐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