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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非訟代理人 甲20149社工師受 安置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關 係 人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人之安置期間,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延長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CA00000000-0(即受安置人CA00000000之母)因吸食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遭警方持搜索票至住所逮捕,考量關係人CA00000000-0為受安置人之唯一照顧者,無法確認當日是否會被羈押,為確保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後續得受妥善照顧,故於同日18時緊急安置受安置人。又關係人CA00000000-0自同年8月底離職後,迄今未有穩定工作,並積欠數筆債務,家庭經濟狀況困頓,影響生活品質,且於失業期間曾從事陪酒工作,多次獨留受安置人於家中,未考量此舉對孩童造成之負面影響及危險。此外,依受安置人學校老師所述,受安置人於同年9月後即未穩定就學,時常請假或中午後才到校,上課時精神狀態不佳,亦曾遭老師發現臉上有瘀傷,經釐清後得知疑似係關係人CA00000000-0不滿受安置人擅自打開窗簾,而以徒手之方式揮打受安置人,致使其受有左眼下方瘀青腫脹之傷害。又依聲請人臺東縣政府113年12月20日親屬照顧會議決議,依規定關係人CA00000000-0應配合強制親職教育課程評估親職教育內化成效,作為日後返家參考依據。盤點受安置人之非正式支持資源,除關係人CA00000000-0外無其他替代照顧人力,近期隨關係人CA00000000-0與受安置人之祖父間關係好轉,後續將持續與受安置人之祖父討論協助照顧之可能性;關係人CA00000000-0(即受安置人之父)未參與親屬照顧會議,對其照顧意願、生活狀態無具體資訊,社工已函文臺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訪視,釐清其居住環境、經濟狀況、親職功能、照顧想法及意願,以利後續處遇服務。故衡酌上開處遇,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見本院卷第7-9、83頁)。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

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05號民事裁定等為證(見本院卷證物袋),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受安置人及關係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案號CPP0000000、CP00000000、CPP0000000號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36頁),足認聲請人之主張確屬信而有徵。

㈡又本件經家事調查官就下列事項為調查後,其調查結果略以(見本院卷第43-58頁家事事件調查報告):

⒈受安置人於寄養家庭之適應狀況及與關係人之互動狀況:

⑴聲請人社工表示,受安置人在寄養家庭的適應及就學狀況良

好,近期與關係人CA00000000-0間之會面交往情形穏定,會面後也會想要返家,據詢問之前學校老師,老師表示過往受安置人受照顧狀況無異常,後來是出現關係人CA00000000-0吸毒及獨留子女之事才有安置之事件發生。

⑵關係人CA00000000-0表示,受安置人出生後一直由其親自照

顧,其與受安置人在目前租住的套房居住,受安置人也很喜歡住在該套房,對於不小心打到受安置人讓其眼周附近受傷之事,是因為當天其在套房內換衣服,受安置人卻突然將窗簾拉開,關係人CA00000000-0之前就曾要求受安置人不要拉開窗簾,但受安置人未聽話,其情急之下才往後揮手想要制止受安置人,但不料會讓受安置人受傷,至於獨留受安置人之事共發生3次,也是其主動向警方交待,其認為自己誠實交代,未來也不會再犯,而自已戒癮之事也不影響照顧受安置人,因此其希望早日讓受安置人結束安置。

⑶關係人CA00000000-0表示,其在受安置人出生後至2歲前曾與

受安置人同住,後因關係人CA00000000-0執意帶走受安置人,直至受安置人5、6歲時因關係人CA00000000-0要向關係人CA00000000-0拿錢,才帶受安置人來見自己1次,自己認為與受安置人間關係尚可,因此希望接回受安置人親自照顧。關係人CA00000000-0另表示,之前因為自己不想與關係人CA00000000-0有聯繫,因此未參加社會處的親屬會議,也未到院開庭,但自己評估後覺得自己願意接回受安置人,故下一次社會處及法院再通知,自己會準時到場。

⒉受安置人目前所有之社會福利資源:聲請人社工表示,受安

置人的身心發展狀況尚可,除有遠視及心律雜音外,無其他異常狀況,其目前安置於寄養家庭,由家扶社工及寄養家庭視其狀況安排各項資源。

⒊關係人目前之生活環境、工作狀況、經濟條件、身心狀況及

親職能力是否適合接受安置人返家,及有無其他親屬適合接受安置人返家:

⑴關係人CA00000000-0:關係人CA00000000-0表示,自己目前

居住在臺中姐姐家,與姐姐及姐夫同住,姐姐在家照顧孫子,姐姐也知道受安置人的事,並同意自己接回受安置人照顧。另表示自己平日在哥哥的蚵仔煎店幫忙,上午10點上班備料,中午2點休息至下午5點開始營業,晚上8點下班,其表示自己的經濟狀況穩定,有能力可以照顧受安置人。

⑵關係人CA00000000-0:關係人CA00000000-0表示,其即將變

動住所並準備找比較大的住所接回子女,所以屋內有較多大型的塑膠袋裝著衣服,另表示其一直都有在工作,自己每月的開銷有時會達到新臺幣(下同)5丶6萬,過年期間其在夜市工作,因夜市沒有招全職人員,目前在貨櫃餐廳工作已將近1個月,上班時間為每天下午4點至晚上11點半,月薪35,000元,其之後想要創業賣雞排,已看好地點了,未來若受安置人可以返家,其可能會再從事居服員的工作。另表示其父年事已高,過往已協助照顧其兄之子女長大,應無能力可以照顧受安置人,其也希望能由自己接回受安置人親自照顧。⑶受安置人之祖父:受安置人之祖父表示,其與配偶均已年邁

且居住在東河鄉尚德村,原本尚德村有尚德國小可以讓受安置人就讀,現在尚德國小併入泰源後,若受安置人回來住,上學需要有車子可以接送,其無力承擔接送的工作。

⒋關係人對於延長子女安置期間之意願:聲請人社工表示,關

係人CA00000000-0積極希望可以接回子女親自照顧,目前也穩定進行會面交往,並持續進行戒癮治療。關係人CA00000000-0亦表示對於過往發生誤傷事件已有說明,其也反省自己做錯事了,其認為自己做錯事不應連累子女受苦,其希望可以早日接回子女親自照顧。關係人CA00000000-0則表示,其過往因不想再與關係人CA00000000-0再有聯繫,因此沒有參與受安置人的照顧事宜,之前也沒有參加親屬會議及到院開庭,但其認為自己有能力可以提供受安置人更好的環境及學習資源,也有意願接回受安置人親自照顧。本件就關係人CA00000000-0部分,經詢問聲請人社工表示,關係人CA00000000-0迄今未曾主動連繫縣府,亦未提出會面交往之需求,且受安置人並無意願與關係人CA00000000-0共同生活,聲請人將持續觀察關係人CA00000000-0是否能主動參與並表達介入之意願,再做後續安置期程之評估。

⒌聲請人對於受安置人之安置期程、後續就學或返家準備等生

活事項之規劃:聲請人社工表示,聲請人將持續追踪關係人CA00000000-0之戒癮治療及強制親職教育進行狀況,評估關係人CA00000000-0之戒癮期程約1年至1年半,聲請人將再與毒防中心保持連繫,對關係人CA00000000-0之狀況做進一步的評估。

㈢再臺中市家庭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個案摘要表之訪視結果略

以(見本院卷第59-65頁):關係人CA00000000-0表示受安置人為親生女兒,且有一定的感情基礎,自己也很想念受安置人,自述有能力能妥善照顧受安置人,能提供受安置人更好的照顧環境及學習資源。對於後續的照顧安排,其已在尋找附近的幼兒園及國小,如受安置人返家能迅速銜接,並有意將監護權從關係人CA00000000-0身上拿回。經社工訪視,關係人CA00000000-0居住環境、經濟狀況、親屬資源良好,親職功能尚待觀察及支持,能提供受安置人良好的受照顧環境及資源,且關係人CA00000000-0具有照顧受安置人的意願,後續就學安排積極等語。

㈣佐以聲請人之非訟代理人於本院時陳稱:「(問:未來的安

置期程及處遇規劃為何?)目前關係人CA00000000-0強親部分要先完成,會繼續追蹤戒癮治療部分及目前沒有穩定工作的部分。」、「(問:近期有無安排受安置人與關係人會面交往?)關係人CA00000000-0部分是每個月都有固定會面,關係人CA00000000-0部分沒有安排。」、「(問:關係人CA00000000-0有無聯繫縣府?)孩子剛安置的之後比較常聯絡,之後就沒有。」、「(問:關係人CA00000000-0戒癮治療情況如何?)目前心衛社工聯繫,表示關係人CA00000000-0有固定回去驗尿情況也很穩定。」、「(問:關係人CA00000000-0有無完成親職教育?)3月應該完成12小時,目前應該還有12小時,預計在6月會完成。」等語(見本院卷第83、84頁);受安置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在寄養家庭跟學校有無碰到不開心的事情?)沒有。」、「(問:安置期間有回過家嗎?)沒有。」、「(問:有想要回去跟爸爸或媽媽住嗎?)和媽媽。」等語(見本院卷第84、85頁);關係人CA00000000-0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對於繼續安置孩子,有無意見?)如果可以帶回去顧是最好,尊重法院的決定。希望可以讓孩子帶回去,若我有比較好的環境,這樣孩子以後也會有比較好的出路。」、「(問:近期有無聯繫縣府?)我不知道要怎麼聯絡縣府。」等語(見本院卷第85、86頁)。

㈤堪認受安置人目前已適應寄養家庭之生活,其雖表示欲返家

與母親同住,惟依本院家事調查官實地訪視之結果及聲請人非訟代理人之陳述,關係人CA00000000-0尚未完成親職教育課程,現仍在進行戒癮治療,亦無穩定之工作;而關係人CA00000000-0雖有能力及意願接受安置人返家,然考量其未與聲請人聯繫,亦未出席親屬會議,並佐以受安置人之意願,實不宜遽然結束安置,使受安置人返回原生家庭。故為保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健康發展,使其能持續接受福利行政系統所提供之照護服務及醫療資源,並期待聲請人能具體擬定後續之輔導與家庭處遇計畫,以協助穩定受安置人之身心狀況及提升關係人之親職能力,本院認本件延長受安置人之安置期間應較符合受安置之最佳利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主管機關之報告義務:㈠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

構或寄養家庭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陳報法院執行監護事項之人,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依法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應定期作成兒童及少年照顧輔導報告,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送交地方法院備查,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8條第3項另定有明文。

㈡本件主管機關即聲請人雖已向本院陳報監護事項報告及家庭

處遇計畫(見本院卷證物袋),惟尚未陳報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故聲請人仍應依上開規定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依上開執行監護事務之人定期所作成之兒童及少年照顧輔導報告,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後送交本院備查,附此敘明。

五、程序費用之計算與負擔:本件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期間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1,500元。又本件並無其他應由聲請人負擔之程序費用,故就如附表所示之程序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聲請人負擔,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 1,500元 已由聲請人預納(見本院卷第8頁)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