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2號原 告 賴志偉訴訟代理人 林韋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岩新妹間請求移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4元/㎡占用面積50㎡=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