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6號原 告 嚴為美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威禎核發支付命令(即113年度司促字第48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