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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0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黃立志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