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2號原 告 鐘子欣被 告 廖智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