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6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慶璟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