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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9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原告與被告辜仲志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辜伯顯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辜仲志之應繼分比例。

四、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90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應陳報系爭房地現值客觀參考資料(例如: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五、請提出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對被告辜仲志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3月25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六、請依上開資料,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裁判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