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周金河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梅英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周金河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梅英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