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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徐燕慶被 告 李蓮枝即曨盛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