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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林奕恩被 告 徐崇瑋

徐婉慈共 同送達代收人 楊于慧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之訴訟標的為撤銷權,應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核定之。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7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撤銷被告間就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同段65建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113年1月15日以贈與為原因之債權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徐婉慈應將系爭不動產,經臺東地政事務所112年東地所字第098470號及113年東地所字第003030號,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徐崇瑋所有。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萬9,464元(計算式:114年公告土地現值1萬5,800元/㎡×面積129.08㎡=203萬9,464元),又系爭房屋連同系爭土地、同段929地號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訴外人臺東縣關山鎮農會,擔保債權總額為1,200萬元乙節,有建物、土地登記謄本附卷足憑,顯見系爭房屋及其基地即系爭土地、同段929地號土地價值至少應有1,200萬元,爰核定系爭房屋之價額為1,000萬元;再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9萬8,140元,是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遠高於原告對被告徐崇瑋之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萬8,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