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6號原 告 柯昌廷被 告 黃宥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632,4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