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