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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