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複代理人 陳威任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