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陽華偉等2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93,8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陳報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裁判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