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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1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訴訟代理人 周哲帆被 告 高進來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進來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