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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複 代理人 陳威任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峖逽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3,1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