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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吳維妮律師被 告 賴建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1,52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意旨參照)。又所謂交易價格,應以市價為準,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㈠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其無合法權源占用如附

表所示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惟因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尚未經測量,而無法得知實際遭占用之面積,故暫以原告陳報遭占用面積43,881.93平方公尺核算,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2,788元(詳如附表所載)。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起訴狀附表

「應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即為4,510元(詳如附表所載)。

㈢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請求自114年3月至返還系爭土地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如起訴狀附表「月補償金」欄所示之金額,則依前揭規定,占用期間自114年3月1日起,至本件訴訟繫屬(即114年3月26日,見本院收文章)前一日(即114年3月25日)為止,屬起訴前,應併算其價額,起訴後則不併算其價額,則聲明第二項後段部分暫核定為1,731元(詳如附表所載)。

㈣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6,839,029元(計算式:6,832,788元+4,510元+1,731元=6,839,029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品涵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以下均為臺東縣池上鄉錦園段) 公告現值 占用面積 核定價額 占用期間 月補償金 應繳金額 114/3/1-114/3/25之部分 1 40地號第1錄 230元/㎡ 6,678.00㎡ 1,535,940元 114/01-114/02 327元 654元 264元 2 41地號第1錄 230元/㎡ 4,107.17㎡ 944,649元 114/01-114/02 201元 402元 162元 3 41地號第2錄 230元/㎡ 58.00㎡ 13,340元 113/07-114/02 8元 64元 6元 4 43地號第1錄 230元/㎡ 3,243.53㎡ 746,012元 114/01-114/02 158元 316元 127元 5 44地號第1錄 230元/㎡ 4,717.88㎡ 1,085,112元 114/01-114/02 231元 462元 186元 6 45地號第1錄 100元/㎡ 3,960.35㎡ 396,035元 114/01-114/02 193元 386元 156元 7 54地號第1錄 100元/㎡ 3,416.21㎡ 341,621元 114/01-114/02 167元 334元 135元 8 55地號第1錄 100元/㎡ 1,781.77㎡ 178,177元 114/01-114/02 87元 174元 70元 9 56地號第1錄 100元/㎡ 86.00㎡ 8,600元 113/01-114/02 4元 56元 3元 10 65地號第1錄 100元/㎡ 1,158.00㎡ 115,800元 114/01-114/02 56元 112元 45元 11 66地號第1錄 100元/㎡ 1,634.00㎡ 163,400元 114/01-114/02 80元 160元 65元 12 67地號第1錄 100元/㎡ 650.66㎡ 65,066元 114/01-114/02 31元 62元 25元 13 68地號第1錄 100元/㎡ 1,006.00㎡ 100,600元 114/01-114/02 49元 98元 40元 14 69-1地號第2錄 100元/㎡ 221.36㎡ 22,136元 113/01-114/02 10元 140元 8元 15 70地號第1錄 100元/㎡ 2,252.00㎡ 225,200元 114/01-114/02 110元 220元 89元 16 78地號第1錄 100元/㎡ 3,994.00㎡ 399,400元 114/01-114/02 195元 390元 157元 17 79地號第1錄 100元/㎡ 2,596.00㎡ 259,600元 114/01-114/02 127元 254元 102元 18 80地號第1錄 100元/㎡ 2,321.00㎡ 232,100元 114/01-114/02 113元 226元 91元 合計 43,881.93㎡ 6,832,788元 2,147元 4,510元 1,731元 註1: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註2:114/3/1-114/3/25給付金額之計算式=月補償金×25/31。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