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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華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仁華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忠輝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1,1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338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8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