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8號原 告 丙○○被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東市○○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0號,下稱系爭房屋),遭被告植入系爭房屋外牆鐵釘移除,以回復原狀及原有外牆防水防護功能,並據原告提出進貴工程行工程估價單1紙,其預估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估價單核定為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